关于注销经营期限超期未延续业户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04
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经核查,目前我局运政系统还存在经营期限超期未延续的无效业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经五常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决定对我市以下货运超期未延续的无效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见附件(附件一)予以注销。
现对该批货运企业无效业户《道路运输经验许可证》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运管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对公告注销车辆信息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政务服务大厅交通窗口大厅查询。
五常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30日